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9号原告孟某,女,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冯村镇。被告解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冯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员 王艳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季少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