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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29号

原告孟某与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孟某,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9号原告孟某,女,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冯村镇。被告解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冯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员  王艳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季少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