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63号
原告:王双彦,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农民。
被告:冀志峡,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冀金行,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
被告:要靖顺,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农民。
被告: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地址:南和县工业园区世纪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冀志峡,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彦诉被告冀志峡、冀金行、要靖顺、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韩英雪
代理
审判员 刘妙茹
代理
审判员 李立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