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386号罪犯李国生,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0日作出(2003)渝二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5年9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42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7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1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4年11月1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李国生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生,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国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