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民初字第957号

张彦良与抚顺天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石艳玲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彦良,抚顺天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石艳玲,刘函函,董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957号原告张彦良,男,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抚顺天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珲春街4号,组织机构代码:72684229-1。法定代表人赵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佳玉,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艳玲,女,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告刘函函,男,1987年11月22日生,回族,住抚顺市东洲区。被告董晶,女,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审���原告张彦良诉被告抚顺天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石艳玲、刘函函、董晶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彦良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彦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张彦良负担。

审判员 姜 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馨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