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30执267号

郑海涛与李作明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海涛,李作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267号

申请人:郑海涛,男,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李作明,男,住敖汉旗。郑海涛申请执行李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敖汉旗人民法院作出(2014)敖民初字第64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李作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账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承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