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宋建州,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宋子良(系申请人父亲),男,193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申请人一(一审被告):陆魏,男,197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竖新镇前卫村*****室。被申请人二(一审被告):黄利明,男,1971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白钥村旭升***号。再审申请人宋建州因与被申请人陆魏、黄利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308号民事调��,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宋建州称,在原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其是迫于两被申请人窜通和法官偏袒的压力,在调解书上误签字,原审的调解是没有任何证据的,要求予以再审。申请人并向本院提供了写给黄利明的书面材料、调解协议等证据。被申请人陆魏、黄利明均称,宋建州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308号调解是公正、正确的。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宋建州之申请再审的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综上,申请人宋建州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宋建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霞
代理
审判员 朱 萍
人民陪审员 宋轶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