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136号原告陈德国。被告葛立付,现被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原告陈德国与被告葛立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国、被告葛立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德国诉称,我与葛立付存在酒糟买卖合同关系,他向我出具《欠条》,载明欠我酒糟款11万元整,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因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葛立付支付我11万元货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葛立付承认陈德国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葛立付承认陈德国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葛立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德国货款1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葛立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征收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司杨凯
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
人民陪审员 吴 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