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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商初字第1356号

李增义与尹学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增义,尹学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1356号原告李增义,男。被告尹学广,男。本案在审理原告李增义诉被告尹学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增义于2016年2月19日以原告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增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6元,由原告李增义承担。

审判员  李素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