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1356号原告李增义,男。被告尹学广,男。本案在审理原告李增义诉被告尹学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增义于2016年2月19日以原告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增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6元,由原告李增义承担。
审判员 李素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