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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3643号

邵作美、晏金伟与灵璧县金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作美,晏金伟,灵璧县金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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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3643号

原告:邵作美,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原告:晏金伟,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昌田,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

委托代理人:梁斌,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璧县金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灵璧县。

法定代表人:华新福,该公司经理。

原告邵作美、晏金伟因与被告灵璧县金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孟庆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理了本案。经审查,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孟庆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