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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662-0664)-2号

曹士亮与天津市釜航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津运集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士亮,王建明,丛青,天津市釜航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津运集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周建,王国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662-0664)-2号申请执行人曹士亮。申请执行人王建明。申请执行人丛青。被执行人天津市釜航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被执行人天津津运集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瑞功。被执行人周建。被执行人王国锋。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滨民初字第0816号、第0685号、第08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支付工资及补助等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滨民初字第0816号、第0685号、第088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士华

审 判 员  尹立强

代理

审判员  黄 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锡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