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853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梁学斌。委托代理人宋金芝,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黄浦区,系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李莎,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公司人力资源专员。被告朱裕纯,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05年9月8日。
二、工作岗位:速递员。
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从2014年9月8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离职时间:2015年4月8日。
五、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8442.83元。
六、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原告主张,被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告有一天是8点25分到公司,应该是8点钟上班,然后他在工作时间卡上写了实际上班时间是8点,被告的行为不诚信。被告主张,其只有一次迟到,并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标准。庭审中,被告确认其有过一次造假的行为。原告提交的经被告确认真实性的员工手册显示:“不诚信、欺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编造、虚构莫须有的事实,伪造、篡改纸质的或电子的文件、申请书、证明材料、公司电子系统的电子记录、休假理由、考勤记录、财务报销凭证、提交不完整或不真实的个人资料,为其他员工的考勤记录卡打卡或要求其他员工为自己的考勤记录卡打卡,在参加与工作相关的考试时作弊等行为。前述不诚信、欺骗行为不以该行为是否出现严重后果为限,也不以该行为”造成的损失金额大小为限”。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工作近十年的老员工,一直尽职本职工作,仅有一次造假的行为,且被告该行为未造成原告的重大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标准,原告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8856.6元(8442.83×10×2)。
七、律师费: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被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5000元律师费,被告律师费应按被告申诉请求胜诉比例赔偿,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应对其分支机构即本案原告的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在仲裁阶段请求案外人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在裁决结果中并未予以确认,被告亦未提起诉讼,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确认。
八、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5]1743号。
九、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8856.6元;2、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案外人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十、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856.6元;2、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十一、原告诉讼请求:无需支付仲裁裁决的款项。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被告朱裕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8856.6元;
二、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被告朱裕纯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实际收取5元(已由原告缴纳),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杜 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子欣(代)第4页共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