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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执保24号

王盟与信朝阳、陈亚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盟,信朝阳,陈亚娟,杨国强,王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保24号申请执行人王盟。被执行人信朝阳。被执行人陈亚娟。被执行人杨国强。被执行人王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财保33-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2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信朝阳、陈亚娟、杨国强、王楠在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占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俊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