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4民初799号
原告:王某某,汉族。
原告:李某某,汉族。
被告:郭某某,汉族。
原告王某某、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贾雪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某、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原告家暖气从2014年4月至12月间漏水,造成原告家的两间卧室顶棚、厨房墙面及棚顶等被水浸泡,被告并没有对我家进行赔偿。被告家暖气于2015年12月28日漏水造成原告家再次被水淹,这次漏水造成原告家南卧室顶棚及墙体发霉、南卧室地板鼓起、南卧室的立柜、床及行李被水浸泡,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原告家房子买了两年,被告家给原告家陆续漏了有五回,原告报了三次警。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被告郭某某辩称:我是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房子的房主,我和原告是邻居关系。2014年4月至12月我家南卧室的暖气漏水,当时漏水原告给我打电话,我当时告诉原告给他家维修,当时我是把房子租给别人了,承租户说已经赔给原告家了,赔了多少不知道。2015年12月28日的时候南屋暖气又漏了,当时房子没有人住,原告打电话找到我,我第二天去原告家看了,看到他家南屋墙壁漏水了,我说行我给你修。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沈阳市大东区房屋所有权人,现在此居住,与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2014年4月至12月间被告家中南卧室暖气漏水将原告家冲泡。2015年12月28日被告家中南卧室暖气又漏水,再次将原告家冲泡。后经本院工作人员到原告家中现场勘察,发现原告家南、北卧室顶棚、南卧室墙面、客厅顶棚及墙面存在局部漏水痕迹,有墙皮脱落现象。原告主张的南卧室地板、立柜、床及行李等部位未见明显受损情况。庭审中,原告将其诉讼标的额变更为3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因被告房屋内暖气漏水对原告房屋造成侵害,被告对其室内暖气具有维护管理义务,因被告未尽到此义务致使暖气漏水造成原告财产受损,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在庭审后到原告房屋内进行现场勘察,漏水的部位与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照片上显示的情况相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000元,原告所主张的损失数额过高,本院根据原告房屋漏水时间及实际受损情况,同时考虑诉讼成本经济原则,酌情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李某某经济损失1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贾雪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斯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