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255号
申请人:戚某某。
申请人:陈某某。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戚某某与申请人陈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张熠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戚某某与申请人陈某某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2月2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陈某某损失:医药费9097.60元、误工费9000元、车费200元、其他费用3700元;
二、以上费用在强制保险内赔偿,超过部分由戚某某承担100%,经双方协商由戚某某一次性赔偿陈某某22000元;
三、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陈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