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民执字第00152-3号申请执行人郝龙,男,汉族,1981年9月27日生,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景花苑小区。被执行人延安仲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圣业大厦1605室。
法定代表人:王世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郝龙申请执行延安仲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其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给付郝龙1369466.9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的执行费161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义务。2015年3月4日本院依法提取延安仲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钻井工程公司的收入766715元。后申请人郝龙领取了该案件款。2015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郝龙申请中止执行本案,称被执行人延安仲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有工程款收入未结算,需等该公司结算挂账后再申请恢复执行。2015年4月20日,本院依法中止本案执行。2015年12月17日,申请人郝龙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本院依法提取了延安仲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的收入661911元至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院提取执行费16100元后申请人领取645811元。至此,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调确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 强
审判员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