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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281号

李星波、李成加与陈有在、李上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星波,李成加,陈有在,李上吉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281号申请执行人李星波,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申请执行人李成加,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有在,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上吉,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星波、李成加与被执行人陈有在、李上吉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陈有在、李上吉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有在的工资因另案已被冻结,本案处于等待分配案款中,短时间内难以执结;被执行人李上吉的财产已被法院拍卖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星波、李成加书面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亚虹

审 判 员  李敬平

代理

审判员  陈汉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