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281号申请执行人李星波,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申请执行人李成加,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有在,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上吉,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星波、李成加与被执行人陈有在、李上吉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陈有在、李上吉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有在的工资因另案已被冻结,本案处于等待分配案款中,短时间内难以执结;被执行人李上吉的财产已被法院拍卖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星波、李成加书面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亚虹
审 判 员 李敬平
代理
审判员 陈汉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