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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342号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庆红、陈佳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庆红,陈佳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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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342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517378-8。法定代表人孙志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高、林全喜,该联社职员。特别代理。被告许庆红,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陈佳明,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许庆红、陈佳明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966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陈新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晓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