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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3198号

林某1与林某2、林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8-03-30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林某1,林某2,林某3,施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3198号原告林某1,女,195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陈叔诚,男,1942年5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系原告林某1的配偶。委托代理人苏纹,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2,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林某3,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建徽,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某,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委托代理人林挺,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1与被告林某2、林某3、施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1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主张其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品兴

人民陪审员  陈 彤

人民陪审员  林 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 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