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2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汉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忠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召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鼓楼区殷庄轻工路43号。法定代表人董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均,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洪学,该公司法务审计部经理。
上诉人徐州汉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汉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州汉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州汉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865元,减半收取6432.5元,由上诉人徐州汉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宏
代理
审判员 赵东平
代理
审判员 汪佩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思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