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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79号

徐亚立与林晓颖抚养费纠纷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亚立,林晓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79号

申请人:徐亚立,男,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林晓颖,女,住敖汉旗。徐亚立申请执行林晓颖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敖汉旗人民法院作出(2012)敖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林晓颖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账号予以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承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