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3522号申请执行人蒋存琴被执行人闻卓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民初字第0100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闻卓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闻卓耀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闻卓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闻卓耀的配偶郑婷婷(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7的存款人民币1262037.3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永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阮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