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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627号

蒋某甲与施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蒋某甲,施某乙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627号

原告:蒋某甲,居民。

被告:施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与被告施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甲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甲负担。代理

审 判员 陈志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 朱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