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165号
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兰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俊杰,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洪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洪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