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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11执恢7号

王五星与蒋冬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五星,蒋冬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1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王五星。被执行人蒋冬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该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次执行标的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标的全部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明红

审 判 员  黄 志

代理

审判员  余明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陈泓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