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1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王五星。被执行人蒋冬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该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次执行标的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标的全部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明红
审 判 员 黄 志
代理
审判员 余明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陈泓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