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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424号

王晓云与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晓云,高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4民初424号

原告:王晓云,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代理人:张辉,泗县刘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俊,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原告王晓云与被告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刘宏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晓云的委托代理人张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晓云诉称:2013年12月6日,被告高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高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高俊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高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高俊未到庭、未作书面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6日,被告高俊向原告王晓云借款100000元。被告高俊给原告王晓云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王晓云多次催要,被告高俊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以上事实有高俊给王晓云出具的借条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高俊借原告王晓云1000**元的事实,有高俊给王晓云出具的借条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故原告王晓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高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之内返还原告王晓云1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高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戚玉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