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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1执恢15号

韦宏锦、河池市交通路桥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25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宏锦,河池市交通路桥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韦宏锦,男,1963年1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县。被执行人河池市交通路桥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国,总经理。申请人韦宏锦与被执行人河池市交通路桥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丹县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7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立案号:(2016)桂1221执恢15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河池市交通路桥工程公司工程款113852元。该款申请人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南丹县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小波

审判员  金善宏

审判员  刘顺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