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383号原告牛某。被告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庞鸿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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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与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383号原告牛某。被告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庞鸿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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