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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民初383号

牛某与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牛某,蔺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383号原告牛某。被告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庞鸿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