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字第469号原告王东林,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刘宝军,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王东林与被告刘宝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东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宝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敏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馨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