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刘某某,女,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2011)胶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9)胶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09年6月至2010年12月孩子抚养费共计2700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21日裁定终结了执行程序。2016年2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700元。现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09)胶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调解书中2009年6月至2010年12月孩子抚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慧暖
审判员 宋 伟
审判员 郝李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茂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