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469号原告郭某某,男,1982年4月9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3年7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的撤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义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仲学 来自: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469号原告郭某某,男,1982年4月9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3年7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的撤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义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仲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