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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469号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469号原告郭某某,男,1982年4月9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3年7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的撤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义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仲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