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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民初字第893号

南通苏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王佳峰、葛月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通苏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佳峰,葛月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893号原告南通苏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益寿北路88号亿丰商贸城3号馆四楼。法定代表人骆宏杰,总经理。

被告王佳峰被告葛月红原告南通苏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佳峰、葛月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苏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苏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剑波

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

人民陪审员  单祝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