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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728-1号

原告黄学兰与被告王宇、谭秀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学兰,王宇,谭秀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728-1号原告黄学兰,女,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王宇,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谭秀梅,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学兰与被告王宇、谭秀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宇所有的位于莱州市夏邱镇燕窝蒋家村王宇石材厂内的黄麻理石50块、20吨行吊一台(保全标的额165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宇所有的位于莱州市夏邱镇燕窝蒋家村王宇石材厂内的黄麻理石50块、20吨行吊一台(保全标的额165000元)(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间,不准变卖、隐藏、转移、毁损、抵押、赠与、出租,由被告王宇保管。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书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汉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