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202执57号-2

郭赛与张劲强、易彦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赛,张劲强,易彦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57号-2申请执行人郭赛。被执行人张劲强。被执行人易彦伶。申请执行人郭赛与被执行人张劲强、易彦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57号。截止立案之日,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069.88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65元,申请执行费361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从2016年2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易彦伶在河池市人民医院工资收入2100元,被执行人张劲强的工资收入本院另案已依法提取。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依职权调查,目前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张劲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57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班晨瑞

审 判 员  谭 津

代理

审判员  岑荣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