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1102号申请执行人吴明玉,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左浩然,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安伟,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胜利
审判员 罗少伟
审判员 陈友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