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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执民字第3359号

沈超与沈金良、徐玉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海执民字第3359号申请执行人沈超与被执行人沈金良、徐玉珍、沈冰、鲁金喜、高燕青、海宁市佳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海宁市佳鑫紧固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嘉海许商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超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海宁市佳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到位36309元,余款因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七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海执民字第335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沈金良、徐玉珍、沈冰、鲁金喜、高燕青、海宁市佳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海宁市佳鑫紧固件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冯跃宁

审判员 毛守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