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044号申请执行人郑玉和。申请执行人郑玉军申请执行人廉芝。申请执行人郑玉平。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胜利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郑玉和、郑玉军、廉芝、郑玉平申请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胜利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0077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胜利村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申请人郑玉和、郑玉军、廉芝、郑玉平案款41565.0元,承担执行费520.0元。现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执字第0104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为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宫耀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