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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314号

肖永康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314号罪犯肖永康,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14日作出(1998)渝高法刑终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永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1年4月1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渝高法刑执字第15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1月1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61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6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一中刑执字第19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5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10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8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7年5月1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肖永康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永康,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肖永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永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学文

审 判 员  李 庆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霁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