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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财保7号

崔怀祥与秦鹏飞、余文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崔怀祥,秦鹏飞,余文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财保7号

申请人:崔怀祥,男,1966年6月11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

申请人:秦鹏飞,男,1967年4月8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

申请人:余文花,女,1968年4月21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申请人崔怀祥与被申请人秦鹏飞、余文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秦鹏飞所有的坐落在固镇县城关镇四号棚户区的门面房,档案号:2125,协议号:320,门面房一间:面积200.75平方米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100000元现金和崔丹提供担保(身份证号××)其所有的坐落在固镇县城关镇杨栈村杨栈庄4-23号房屋(固房地权证城关镇字第××),档案编号:33-101-7。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秦鹏飞所有的坐落在固镇县城关镇四号棚户区的门面房档案号:2125,协议号:320,门面房一间:面积200.75平方米予以查封;

二、对崔丹提供担保(身份证号××)其所有的坐落在固镇县城关镇杨栈村杨栈庄4-23号房屋(固房地权证城关镇字第××),档案编号:33-101-7予以查封三、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崔北平

审判员  陈海燕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