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嵊执民字第1297-3号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靖信铸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丽华。
被执行人:嵊州市天福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樟尧。
被执行人:宋良晓。
被执行人:胡学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嵊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遂于2015年9月1日将被执行人宋良晓、胡学君所有的嵊州市嵊州大道207号502室房屋壹套(房产权证号:嵊房权证城字第号)予以司法评估,经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评估,该房屋的司法处置价为704900元。经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王志云(身份证号码:)于2016年2月19日以454136元的最高价竞拍成功。鉴于该房屋此前已为本院(2014)绍嵊商初字第138号民事裁定书予以首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依本院(2014)绍嵊商初字第138号民事裁定书为首的所有对嵊州市嵊州大道207号502室房屋所有权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宋良晓、胡学君所有的坐落在嵊州市嵊州大道207号502室的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王志云(身份证号码:)所有,上述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志云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王志云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财 江
审 判 员 何 红 兵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磊(代)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4)绍嵊执民字第1297-3号嵊州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我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嵊州市靖信铸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天福纺织品有限公司、宋良晓、胡学君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关于确认嵊州市嵊州大道207号502室房屋壹套拍卖成交的(2014)绍嵊执民字第1297-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解除依本院(2014)绍嵊商初字第138号民事裁定书为首的所有对嵊州市嵊州大道207号502室房屋所有权的查封;
二、原属被执行人宋良晓、胡学君所有的嵊州市嵊州大道207号502室房屋壹套(房产权证号:嵊房权证城字第号)归买受人王志云所有,请予以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附:(2014)绍嵊执民字第1297-3号执行裁定书
二0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绍嵊执民字第1297-3号嵊州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我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嵊州市靖信铸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天福纺织品有限公司、宋良晓、胡学君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关于确认嵊州市嵊州大道207号502室房屋壹套拍卖成交的(2014)绍嵊执民字第1297-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解除依本院(2014)绍嵊商初字第138号民事裁定书为首的所有对嵊州市嵊州大道207号502室房屋所有权的查封;
二、原属被执行人宋良晓、胡学君所有的嵊州市嵊州大道207号502室房屋壹套(房产权证号:嵊房权证城字第号)归买受人王志云所有,请予以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附:(2014)绍嵊执民字第1297-3号执行裁定书
二0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函(2014)绍嵊执民字第1297号嵊州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我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嵊州市靖信铸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天福纺织品有限公司、宋良晓、胡学君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已于2016年2月19日将被执行人宋良晓、胡学君所有的嵊州市嵊州大道207号502室房屋壹套(房产权证号:嵊房权证城字第号)予以司法拍卖,该房屋已由买受人王志云以454136元的最高价竞得。为此特致函你委,请你委在王志云前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根据本院相关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将前述房屋的产权过户至王志云(身份证号码:330623195210015451)名下。
二0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