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黎少安。申请执行人黎少健。被执行人苏春元。被执行人苏乙强。申请执行人黎少安、黎少健与被执行人苏春元、苏乙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中民再佟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乙强已支付违约金1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缴纳执行费21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中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笫二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伟东
审判员 谭协飞
审判员 陈其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梦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