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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执字第00685号

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元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元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开执字第0068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法定代表人魏明,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沙恒兵,该××员工。被执行人杨元洪。申请执行人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元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扬开民初字第008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

一、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元洪一致确认,杨元洪欠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含物业费、电梯运行费、储藏室物业费、公用水电费)3050元,此款杨元洪于签订调解协议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双方当事人其他无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由于杨元洪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杨元洪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万永

审 判 员  毕维明

审 判 员  殷正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潘道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