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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申字第3号

邢广斌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邢广斌,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申字第3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邢广斌,男,1966年6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18号,组织机构代码26462882-X。法定代表人于淑珉,该公司总裁。再审申请人邢广斌与被申请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2770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人邢广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期间,再审申请人邢广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院作出(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24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再审申请人邢广斌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邢广斌申请再审称:请求对该案进行再审,依法改判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邢广斌2010年6月到2013年12月的保底工资共计42000元。申请再审理由:申请人邢广斌2007年下岗后,于2009年进入到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营分公司工作。开始每日50元,2010年6月开始干国美、苏宁电器商场等撤回样品电视机到三包库、电视重新封边,擦干净包装好和三包机修理好转入正品库,入库后干一台12元,换旧箱5元,验电视每台1元,修电视机按照电视尺寸大小不等分别有80元、60元、40元、18元的提成。期间一直拿的是提成工资,没有保底工资。2014年开始申请人才有1000元保底工资。

本院认为,邢广斌与原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营分公司分别于2009年11月9日、2012年10月8日签订《劳动合同》,该两份合同均约定邢广斌从事服务工作,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工资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邢广斌的月工资实际收入均高于当年度当月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邢广斌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工资组成为保底工资+提成工资以及实得工资为计件工资,故原审判决对邢广斌要求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邢广斌2010年6月到2013年12月的保底工资共计4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邢广斌的再审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邢广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邢广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晶

审判员 褚 竞

审判员 高荫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培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