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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保6-1号

杜一成与谭春林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一成,谭春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保6-1号申请执行人杜一成,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28日。被执行人谭春林,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16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3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谭春林所有的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振兴路所621700368000239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伍拾万元正(¥5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