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2执99-3号

舒永国与王政、夏田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舒永国,王政,夏田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99-3号申请执行人舒永国。被执行人王政。被执行人夏田甜。关于申请执行人舒永国与被执行人王政、夏田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政、夏田甜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明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