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99-3号申请执行人舒永国。被执行人王政。被执行人夏田甜。关于申请执行人舒永国与被执行人王政、夏田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政、夏田甜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明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