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996号原告韩典恩,男,195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滕州市级索镇后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孝德,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韩典恩与被告滕州市级索镇后韩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典恩撤回对被告滕州市级索镇后韩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韩典恩负担。
审判员 王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龙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