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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347号

李文军与李计红、李胜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文军,李计红,李胜欣,孙士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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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347号

原告:李文军。

被告:李计红。

被告:李胜欣。

被告:孙士新,居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军诉被告李计红、李胜欣、孙士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军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军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李文军承担。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记员张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