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347号
原告:李文军。
被告:李计红。
被告:李胜欣。
被告:孙士新,居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军诉被告李计红、李胜欣、孙士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军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军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李文军承担。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记员张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