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2民初129号
原告:侯宜礼,男,194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朱家琪,男,1954年3月3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吴金根,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宜礼诉被告朱家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江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宜礼、被告朱家琪的委托代理人吴金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宜礼诉称:2014年2月11日,朱家琪以养殖经营为由向其借款5万元,期限为2个月。2014年6月16日,再次向其借款3万元,约定利息3分,年底还清本息,并同时出具借据两张。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9万元及利息(2014年6月16日借款3万元按月利率1%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朱家琪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其中的5万元借款已经由其子朱勇归还给原告,而借条没有收回;2015年3月,原告以其借款不还为由抢占了其和梁志祥合伙承包的赤塘水库,委托他人养殖,至今没有归还,给其和梁志祥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不同意归还利息。
经审理查明:侯宜礼与朱家琪系朋友关系,朱家琪在明光市女山湖镇赤塘村承包经营赤塘水库,2014年2月11日,朱家琪向侯宜礼借款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个月时间,2014年6月16日,又借款3万元,约定用于养殖,利息3分(月息),年底还清本息,同时向侯宜礼出具借据两张。后经侯宜礼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讼来院,要求依法判决朱家琪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2014年6月16日借款3万元按月利率1%计算)。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朱家琪出具的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侯宜礼以朱家琪出具的借条主张民间借贷关系,经审查,该借款凭证形式完备,内容合法,双方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朱家琪虽抗辩已经偿还5万元,但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侯宜礼亦予否认,故对其辩解不予支持;朱家琪提出侯宜礼抢占其承包的赤塘水库,不应承担利息,因本案与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朱家琪可另行诉讼。债务应当清偿。故对侯宜礼要求朱家琪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朱家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侯宜礼借款800000元;偿付3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5元,减半收取1147.5元,由被告朱家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泓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法官寄语侯宜礼、朱家琪俩位老同志:人们常说:“在家靠父母,出外靠朋友。”朋友在一个人的社会活动中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朋友像一本书,通过他可以打开整个世界。孔子曰“益者三友,损者三友。友直,友谅,友多闻,益矣;友便辟,友善柔,友便佞,损矣。”作为好朋友,应当为人真诚,坦荡,诚恳,不作伪。与这样的朋友交往,我们内心是妥帖的,安稳的,我们的精神能得到一种净化和升华。你们二人也都年逾花甲,过了耳顺之年,是有着二十多年交情的老朋友了,日常生活中,相互帮衬了不少。人这一辈了,说起来七八十年,好像很长。但是划分一下,可以分成几个二十年呢?大家都说这个世上“不如意事常八九,可与言者无二三”,我们就算认可这种说法吧,但是起码还有一二如意事啊?那咱们就常想那“一二”吧,想一想大家相处的事情,耳顺不悖,万事都应入耳心平,大半辈子都过去了,什么都是浮云,看山是山,看水是水,心态就容易趋向平和,在这个时候,人要正确对待你得到的东西。你们这件案子结束了,下一个案子又开始了,真理的概念有时候不见得是人多人少来认定的,没有必要去争上争下,该磨的棱角已经磨去,已经到了不好抓住你的时候,再让人抓住你的把柄,那你是真傻了,不是圆滑,是释然,不是老谋深算,是老成,是随遇而安。顺祝春祺!法官:江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