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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执43号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尹长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尹长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执4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尹长林,系湖南省岳阳县黄沙街镇新街岳阳县合情家电超市经营者。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的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尹长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尹长林系岳阳县黄沙街镇新街岳阳县合情家电超市经营者,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将本案指定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2016)湘06执43号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尹长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指定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胜芳

审判员  胡伏军

审判员  甘春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