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44号
原告:赵光帅,男,1990年2月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被告:张义帅,男,1991年3月2日生,汉族,挖掘机司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帅诉被告张义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淳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冠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