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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民初44号

赵光帅与张义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光帅,张义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44号

原告:赵光帅,男,1990年2月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被告:张义帅,男,1991年3月2日生,汉族,挖掘机司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帅诉被告张义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淳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冠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