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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03民初33号

余某与郭某、季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余某,郭某,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余某与郭某、季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03民初33号原告余某,女,44岁。委托代理人刘焉群,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72岁。被告季某,女,65岁。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红宇,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郭某、季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刘春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文 来自